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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中的乱象,浙江绍兴上虞法院被指不作为

2022-10-13 17:56:41 来源:今日快报 阅读:

  近日,一则题为《浙商企业2750万安徽拍得变卖标的物一年多未交付》的报道出现在多个媒体网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21年6月27日,杭州金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潇公司)以2750万元从司法拍卖处拍得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郎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业房地产与土地使用权(包括所涉固定装修、无产权建筑物及附属物)。时间过去一年多,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至今未交付标的物。

  图为金潇公司拍得工业房地产与土地使用权。

  金潇公司股东认为,一场司法拍卖,由于绍兴市上虞区法院一错再错,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司法权力不受监督及制约,现状令人堪忧。在具体操作中,法院无视法律法规的做法接二连三,令人愤怒。

  一是绍兴市上虞区法院未尽审查义务,在拍卖前没有把标的物占用情况调查清楚,拍卖公告并未告知有其他第三方租赁及占用事实,事后也未向金潇公司披露第三方占用的事实及依据。

  二是自发布腾退公告之后,绍兴市上虞区法院未依法及时进行标的物腾空。经金潇公司多次催告,标的物一直未予交付。之后该院仅口头告知,在中昊公司厂区内另有两家企业占用厂房,分别是郎溪正兴环保装备有限公司、郎溪县鑫通机械加工厂。腾退公告发布后,郎溪正兴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向绍兴市上虞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2021年9月26日,法院对占有人的执行异议进行驳回后,上虞区法院仍没有进行强制腾空。

  三是由于交付时间一再拖延,给金潇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金潇公司就损失问题亦多次要求绍兴市上虞区法院一并处理,一直未有解决。

  2022年2月8日,金潇公司向绍兴市上虞区法院递交申请,要求进行强制腾空,并冻结中昊公司的拍卖款用以赔偿买受人的租金损失。绍兴市上虞区法院口头回复称:厂房占用损失应去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金潇公司遂向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郎溪县法院认为,占用损失系执行法院未强制执行腾空房屋引发,仍需执行程序解决,故而裁定不予受理。金潇公司将该结果反馈给上虞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并未处理。

  四、金潇公司申请停水停电后,2022年4月两家占用企业因停电无法生产自行腾退,绍兴市上虞区法院至今仍未将标的物交付给金潇公司,在金潇公司多次催告后,绍兴市上虞区法院仍未给予任何说法。

图为绍兴市上虞区法院与金潇公司签订的变卖成交确认书

  金潇公司认为,已空无一人的厂房,绍兴市上虞区法院不但不去交付,反而将买受人厂区内合法财产交由郎溪法院于2022年9月再次进行拍卖,包括固定于房屋主体上,与房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已成一体的行车、行梁、循环水泵、水处理钢灌、水处理配水泵等财物。绍兴市上虞区法院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及公信力,系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纯属渎职。相关部门理应对其进行追责问责,健全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人民权益。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据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指引》中,就不动产现状的查明及腾退等方面也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查明现状的职责方面,执行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前,应依法查明不动产的权利负担、占有使用、已知瑕疵等情况,并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在调查的方法和要求方面,执行法院应赴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就不动产的位置结构,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瑕疵等现状情况做好调查,并记录在案,制作调查笔录、与图片、视频等资料一并归入案卷。

  在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面,工业厂房评估范围应包含厂区内的附属设施,如货用电梯、行车、吊车、环保设施、消防设施、供水配电设施、绿化苗木等。评估报告应对较大价值的附属设施或其绿化苗木等单独列名其财产清单和估值,对于装饰装修财产价值较高的不动产,评估报告应对其装饰装修的财产清单和价值予以单独列明。

  在保管与腾退方面,执行法院裁定拍卖不动产后,一般应及时腾空后再拍卖,裁定拍卖后不动产的腾退与例外的,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占有人已缴纳腾空保证金并作出书面腾空保证的,腾空保证金额可按1至6个月的租金或拍卖房产评估价(处置参考价)的5-10%标准计算。

  在先拍后腾的保管与腾空保证金的处理方面,执行法院决定先拍后腾的,占有人须明确承诺拍卖成交后无条件腾空。被执行人或占有人在保证书承诺的期限内仍拒不腾退清空的,执行法院应强制腾空,对已缴纳的腾空保证金,执行法院可以没收,并依次用于支付强制腾空费用、买受人因迟延交付而产生的租赁费用损失、清偿债务、上缴财政。

  在案外人占有不动产的审查方面,执行法院根据调查情况初步判断案外人对不动产的租赁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应及时就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等情况,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并制作执行笔录。

  图为厂房空无一人法院却仍未进行交付。

  法院查封后出租的房屋,案外人以“未告知抵押情况”、“不知道房屋被查封”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可不停止执行。

  法学人士认为,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工作。因为涉及公民财产权益,也关乎司法公平公正,司法拍卖有着极其严格的程序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高院、最高院亦发布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认真贯彻执行。此事将继续关注。(张南)

  原链接:http://cn.baijieit.com/2022/131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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