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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离奇案:知名律师的低级错误导致案件纠纷十多年

2022-10-12 18:05:29 来源:新华在线 阅读:

  摘要: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己任。但有一位被誉为最美援藏律师张某,却在2012年接受非案件当事人让其以当事人名义写下授权委托书。律师在未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更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私下与对方签订调解协议,导致329平方工业用地案件纠纷长达十多年。且多份证据存疑,案件两度发回再审,最终却以终止审理而草草结案。

未联系委托人核实相关信息,私下签订调解协议

  据徐某反映:“2012年1月6日,徐某接到惠阳法院通知去拿传票,徐某拿到传票时发现不是自己的案件找到李法官,李法官却介绍了德邻律所的张律师给他,张律师未核实徐某与案件当事人是否夫妻关系就接受徐某委托,让其直接在委托书上写当事人名字。”据何女士反映:“在案件调解全过程中该律师也未联系过案件当事人何女士沟通调解情况,就私下与对方答成调解协议,土地由2300每平方变成仅此补偿15000元就交出《国有土地使用证》。严重侵害何女士的合法权益,损害其利益,等于将329平方工业用土地超低价送给对方。

经检院调查核实,律师自述委托关系不成立

  2014年当事人何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检察院监督。2014年5月22日,律师张某在检院调查笔录中叙述到从授权委托到最后调解,何女士从未出现过。律师张某叙述到写委托的与何女士不是夫妻关系,那么这个案件从一开始的送达都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案件一波三折,两度发回再审

  (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律师在未与当事人何女士沟通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将当事人329平方的工业用地仅补偿15000元答成调解协议。

  (2013)惠阳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何女士提出自己从未接到法院的任何通知,也没有参加庭审,更没有授权律师参与调解,调解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申请再审被驳回。

  惠阳检控申的控民受【2014】3号何女士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

  (2014)惠阳法立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审判程序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撤销(2013)惠阳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2014)惠阳法审监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福群不是被告亲自委托,本案诉讼材料及调解书均未直接送达给被告,属于被告没有参加本案的诉讼。因此,(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10号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当继续审理。却判决原告支付47700元给被告。

  何女士不服提出上诉,(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44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裁定撤销(2014)惠阳法审监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2016)粤1303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

  (2017)粤13民终347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惠阳区人民法院中院指出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以“民初”字号案件对本案进行审理的,属于程序政不当。裁定撤销案号重新审理。

  原告多份证据存疑,案件却以终止审理而草草结案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提交的《收条》《收款结帐清单》法院经过摇珠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两次鉴定结果为不是同一人书写。

  第一次摇珠的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月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落款时间2010年1月6日内容为“收到蔡俊购买秋长街道办事处高岭工业区地皮329平方总价427700元”的收条上“何满意”手书签名与何满意的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再审期间又委托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对《收条》和《收款结帐清单》上“何满意”的签名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收条》和《收款结帐清单》上“何满意”签名笔笔迹均不是何满意所写。2,《收款结帐清单》的内容及“何满意”的签名形成时间不是一次性连续书写,是间断分次书写而成。提交证据均造假,合同关系如何能成立?

  一审法院对假证据不关注,反而认定第三人徐某与何女士关系比较密切,是徐某收传票就有权替代何女士委托律师调解纠纷。认为(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程序、实体处理合法,本院应予以维持,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此案件一审受理时,原告蔡某起诉状就存在错误,原告书写的状纸上被告何女士仅有居住地址,却无联系方式,故意写上蔡某的好友第三人徐某的联系方式。可想而知法院受理此案就存在错误。法院通知第三人徐某去法院拿何女士的传票,但双方据民政部门核实无夫妻关系,那么这个案件从一开始的送达都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另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所提交的证据中并无合同,仅《收条》和《收款结帐清单》经司法鉴定笔记均为造假。原告蔡某在2019年最后一次再审期间又拿出两张证据《欠条》《合同》,被告不认可要求法院封存资料并于2019年11月28日向法院申请求司法鉴定。致使原告蔡某在2019年12月11日又重新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可法院未对相关材料及证据进行鉴定和重新审理,而直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案件进行了长达十多年诉讼最后又回到原点,如此草率定案的背后有何猫腻?

  法律依据: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来源:http://www.xinhua-online.com/2022/TAG1012/10128991G5P0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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